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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文件
2010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该文件首次将VOCs作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控的重点污染物,明确提出:“从事喷漆、石化、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
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具体措施包括: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包装印刷行业VOCs全过程控制。对收集的废气,要求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2018年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要求“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
2019年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对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从强化源头控制、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提升末端治理水平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并指出:印刷、干式复合等VOCs排放工序,宜采用吸附浓缩+冷凝回收、吸附浓缩+燃烧、减风增浓+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
02 哪些情况可能面临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规定,可能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如下: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03 处罚案例
案例1:印刷企业未安装废气净化设施
昌平区环保局对北京轻工印刷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印刷车间未安装废气净化设施,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大气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昌平区环保局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印刷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应通过局部或整体集气系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排放。
案例2:罐体印刷企业未安装废气净化设施
怀柔区环保局对太平洋制罐(北京)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印刷车间顶部废气排放口未安装废气净化设施,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大气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怀柔区环保局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案例3: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使用
2017年7月3日,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一队北京奥丰特印刷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印刷项目擅自投入正式生产。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朝阳区环保局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4: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
广州市雄泰纸制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纸箱印刷生产,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清洗废水、工艺废气、机械噪声及危险废物(废油墨桶)等污染物。公司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为无组织排放。现场发现清洗废水流入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处理后排至东兴工业园内下水道。
对雄泰公司涉及产生污染的2台印刷设备进行停电封停处理,并对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问题立案查处。下一步工作加快对雄泰公司的后续处罚工作,立即停止排污,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案例5:未安装废气净化设施
北京中印联印务有限公司存在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安装废气净化设施的行为,依据《固废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相关规定,以及《大气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相关规定,通州区环保局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案例6:未开启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一年内多次被罚,加重罚款
泸州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泸州合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生产时,未开启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于该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因未按规定使用VOCs污染治理设施、2019年9月25日因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堆贮存受到过环境行政处罚,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相关标准,2020年3月24日,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1.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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